(一) 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
调解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可诉请履行,此时法院审理的是调解的效力问题,而不是原民事纠纷。
(二) 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1) 审理机构性质不同:民间与官方,诉讼有上下级关系和隶属关系。
2) 审理人员不同:仲裁员来自公道正派和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审判人员来自公职人员。
3) 受理范围不同:仲裁一般限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4) 管辖权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仲裁条款和仲裁;后者来自法律规定,是强制性管辖。
5) 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由程度不同:仲裁更为自由。
6) 审理公开与否不同:前者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后者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7) 有无审级的不同:前者一裁终局,后者可以上诉。
8) 有无执行权的不同:后者可依法强制执行。
(三) 与公证制度的关系:前者是事先预防纠纷,后者是事后解决纠纷。
(四) 与破产制度的关系:破产案件在性质上属于非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