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和期限
1.适用的对象:
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按照涉外民事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意见》第306条与《民诉》第267条不一致,以《意见》第306条为准。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民诉》第267条
3.邮寄送达:3个月《民诉》第267条
4.电子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送达《民诉》第267条
5.公告送达:3个月《民诉》第267条
(二)司法豁免
1.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民诉》第261条
2.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意见》第308条
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三)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执行
启动方式:
(1)仲裁裁决只能当事人申请:《民诉》第280条
(2)法院裁判可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请求:《民诉》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