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
1.可以上诉的案件
(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不能上诉。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3)调解书不能上诉。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1)一审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诉。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才有权上诉。
(4)委托代理人上诉时必须获得特别授权。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列明:
(1)通常的案件:
①提起上诉的人是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是被上诉人。
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上诉的是上诉人,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不涉及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4.上诉期限
(1)判决:15日;(2)裁定:10日。
5.程序要求
(1)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但后来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二)二审的审理
1.二审审理范围: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二审审理方式
(1)原则上,开庭审理。
(2)不开庭审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民诉》第169条
(三)二审的调解与和解
1.二审中的调解
处理方式 具体情形 法条依据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诉》第172条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意见》第182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意见》第183条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意见》第185条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意见》第184条
2.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的:《意见》第191条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2)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可以撤回上诉,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四)二审的判决与裁定
1.对判决的裁判 《民诉》第170条
对判决的裁判: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依法改判: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③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3)①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4)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①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该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只能发回一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对裁定的裁定
对裁定的裁定:
(1)一律使用裁定 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
(2)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3)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