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
及时举证
(1)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法院指导举证的义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3)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说明理由;拒不说明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以不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法院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
(1)情形:
A、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公共、第三人利益;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事实;
(2)质证方式: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就调查收集情况说明。
2、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
(1)情形:
A、该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经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C、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2)质证方式: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3)申请时间: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
(4)救济: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可以复议一次(原级复议)。
三、质证
1、概念: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在法庭主持下,对证据就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等予以说明和质辩的过程;
2、效果: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对象: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
4、质证程序:原则上公开质证;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质证。
四、证据的认定
1、非法证据排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B、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C、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D、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E、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3、证明力大小的判断
A、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B、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C、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D、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E、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4、举证妨碍: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