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证据是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二、证据的法定分类
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1)当事人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2、书证与物证
(1)书证是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物证是以物品本身的外在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主要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
4、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是12 修正案新增加的证据种类。
5、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证词。
(1)证人资格: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做证人。
(2)证人出庭
A、证人出庭的申请: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10 日前;
B、经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a、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b、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c、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d、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
(3)证人出庭费用补助
A、补助范围: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B、承担:证人出庭所支出的以上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
C、垫付:当事人申请该证人出庭的,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的,由法院先行垫付。
6、鉴定意见
(1)鉴定的启动:当事人申请或法院职权决定;
(2)申请鉴定的时间: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3)鉴定机构的选择: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法院指定;法院依职权决定鉴定的,直接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
(4)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盖章;多名鉴定人对同一问题进行鉴定,出现不同意见的,应当在鉴定意见书中注明。
(5)鉴定人出庭
A、情形: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法院认为鉴定人应当出庭的;
B、后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6)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A、程序: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通知;
B、作用:a、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b、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法院工作人员对物证、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笔录。
三、证据的理论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该分类的依据是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与案件事实而未经复制、转述等中间传播环节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并非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复制、转述等传播环节的证据。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该分类的依据是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本证与反证:该分类的标准在于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进行的,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是本证;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是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