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再审审理并无专门的诉讼程序,需要借助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但再审审理独特的诉讼特性,依然使其产生了与一、二审民事诉讼不同的程序特征:
(一)裁定中止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无论是因为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启动再审,还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或者当事人通过申请启动再审,只要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后,原则上都应当在作出再审裁定的同时,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以避免因为执行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但是,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和生命健康,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再审审理范围
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隔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要注意再审审理和再审后发回重审两类情形的区别。在再审审理程序中,审理范围仅限于前述再审请求或抗诉请求的范围。这是因为此时原审裁判尚未被撤销,如果扩大审理范围,就可能破坏正确裁判的既有效力。而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并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原审所有裁判均被撤销,纠纷重新回到原点,当事人可以在重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审理范围也不再受原审裁判的制约,人民法院可以审理当事人新提出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具有可诉性,即原审起诉就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各判决,驳回起诉。
(四)再审审理时当事人的确定
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如果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如果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可以追加当事人,作出新判决;如果适用二审程序再审,可以根据当事入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需要根据案外人的诉讼地位分别确定:(1)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2)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再审时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义。
(五)再审审理的方式
再审审理一般应当采取开庭审理方式,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双方当事人已经其他方式充分表达意见,且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监督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同时,由于案件是基于抗诉而进行再审的,因此,人民检察院也应当派员出席法庭,使检察监督权得以完整地实现。
(六)撤回抗诉、撤回再审申请和撤回起诉
在再审审理过程中,诉讼可能因为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当事人撤回再审申请或撤回起诉而告终结。
抗诉的撤回有两种情形:第一.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第二,在再审过程中,申请抗诉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因抗诉撤回而终结再审程序时,应同时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再审申请的撤回也有两种情形:第一,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第二,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再审申请撤回后,再审程序终结,并恢复原裁判文书的执行。
再审审理中撤回起诉是指,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七)再审审理的裁判方式
1.对民事裁判文书的再审。
经过再审审理后,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裁判文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再审中达成调解,人民法院在确认其不违背自愿和合法原则后,应当制作调解书。
由于再审程序的目的就是纠正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再审审理后的裁判文书应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作出回应,确认是否撤销原生效判决。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
由于调解书是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制作而成,故调解书一经各方当事人签收生效后,原判决、裁定视为被撤销。
2.对民事调解书的再审。
经过再审审理后,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调解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可以作出新的裁判,消除纠纷;也可以再次调解,重新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并据此作出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原调解内容并不违背自愿合法原则,应当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