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应当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虽有人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2)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除权判决,必须由申请人自公告期间届满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法院才能启动除权判决程序。
除权判决是公示催告程序的最后阶段,但却不是必经阶段。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之前有人申报权利,即使申请人请求作出除权判决,人民法院也不能作出除权判决,而只能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同样,公告期间届满,虽无人申报权利,但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仍然不能主动作出除权判决。所以,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人民法院才能够作出除权判决。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