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以丢失的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亦即支付人尚未支付为前提。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则意味着票据权利尚未实现。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之前,完全可能使票据权利被非权利人实现,从而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也使人民法院以后作出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基于此,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必须以已受理公示催告申请为条件。人民法院发给支付人的停止支付通知中,应当附有公示催告申请受理通知书。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是具有强制力的司法决定,支付人应当执行。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止付的,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外,在人民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