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或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奉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人起诉,人民法院就不会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行为是一审普通程序开始的前提条件。
当事人的起诉要得到人民法院的受理,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一条件包含了两层含义:第一,原告必须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即当事人能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具备当事人能力的人,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才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诉讼。第二,原告必须是正当当事人,即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利益是属于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或者受其管理和支配的利益(例如财产代管人、破产清算组织等)。直接的利害关系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与被起诉的案件具有这种利益关系,才有起诉的资格,法院的判决才会对其产生拘束力。
2.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在起诉状中载明是谁侵害了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争议。民事纠纷是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当明确、具体地提出被诉的相对方当事人,以便人民法院解决他们之间的民事纠纷。被告不明确,人民法院就无法确定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对方,诉讼就无法进行。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具体的诉讼请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明确救济的方式及审判保护的范围。因此,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以什么形式、保护何种权利,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什么义务。没有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的审判便失去了对象,原告起诉的目的也就无法实现。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个条件涉及民事案件的法院主管与管辖两个问题。首先,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纠纷,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其次,当事人起诉应当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也是受诉人民法院对具体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基础。
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第一审普通程序也无法启动。
起诉的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的人数提交起诉状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等;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4)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起诉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书写,内容如有欠缺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告知原告限期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