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二)行为保全的范围
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限于金钱请求以外的请求,通常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作为方面,包括办理证照手续,转移所有权,交付特定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各类行为;不作为方面,主要包括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等行为。所有上述行为,都必须限于与本案请求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