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证据与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有肯定性作用的证据,称为本证。如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逾期借款,他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即为借款事实的本证。本证的主要作用是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真实性或可靠性予以肯定。而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予以否定的证据,则为反证。如前例被告出示了一张原告与被告共同签署的一份备忘录,该备忘录的内容是说明上述借条只具有形式上的意义,事实上双方当事人并未发生借用关系,该备忘录即为借款事实的反证。应当注意的是,反证是针对本证所主张的事实的否定,如果被告提出的是一个证明新的事实的而不是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则不应认定为是反证,而是一个新的本证。比如,在上例中,被告提出一张由原告书写的被告已返还借款并说明因借条已丢失而无法将被告的借条退还被告的书证,即为一个证明被告已经返还原告借款的事实的本证,而不是被告用以否定原告借款给被告这一事实的反证。由此,我们应当认识到,第一,本证通常情况下由原告提出,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也有提出本证,不能简单地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都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都是反证;第二,反证否定的对象是针对本证所证明的事实,而不是直接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用以否定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证据不一定都是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