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是指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等信息材料。视听资料的特点是信息量大、形象或声音逼真、反映一定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往往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直观性,因而在通常情况下具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但是,由于视听资料是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来制作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就有可能被人利用技术手段进行变造或伪造,而且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变造或伪造的视听资料还不易被发现。因此,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规定》强调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非法获得的视听资料包括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窃听、窃照所获得的视听资料,以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视听资料等。应当注意的是,对于所谓“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概合法或一概非法。
根据《证据规定》,视听资料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经过公证或登记的书证;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