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确认案件、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甚至在起诉以后尚未立案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具体来讲,在立案以前,如果当事人不反对,而人民法院又认为该案件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再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固定调解结果;在立案以后,人民法院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的各个阶段均可以进行调解。庭审中的调解,通常情况下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进行。根据司法实践,调解可以当庭进行,也可以在休庭之后另定日期进行。调解的开始,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