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将送达文书的电子版本发送至受送达人的接收终端的送达方式。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和手段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既节约了沟通交流的成本,又提高了文件传递的效率。因此,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送达确定为法定的送达方式,奠定了电子送达的合法化地位。然而,由于电子送达属于新兴事物,因此立法者也对其适用予以较多的限制:第一,电子送达的前提是受送达人同意,一般在案件受理后,当事人会签订电子送达同意书,并向法院提供电子送达的地址,此后法院方能适用电子送达。第二,电子送达的文书只能是涉及诉讼程序问题的各种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关涉当事人实体权益或其他较重要事项和权益的文书目前还不适用电子送达。由于电子送达无法直接签收,因而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为相关电子文件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