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
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所谓毁损,是指证据材料的品质、外形或数量等发生了变化,丧失了证据材料的原貌,比如,作为证据资料的物品是一些已经开始腐烂的水果,如果不及时对这些水果采取保存措施,到证据调查时,这些水果的状态肯定会发生大的变化而失去了其证明力;所谓灭失,是指证据材料丢失、消失而不复存在,比如,提供证言的证人年事已高或患重病,如果不及时提出其证言,在将来的证据调查时,就可能因证人的死亡而无法取得该证人的证言;所谓以后难以取得,是指因有关情形的存在,有可能使证据材料在将来难以收集到,比如,知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将要出国,或物证、书证等有被转移而去向不明等。
第三,在时间上,证据保全既可以是在诉讼过程中,也可能是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