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机关或有关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并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在实践中,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公共性违法行为而设置的诉讼救济机制。规定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给保护社会公益另辟蹊径,提供一条不同于行政监管的道路。
公益诉讼制度有下列特点:第一,诉讼目的方面的特殊性。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仅牵涉私人民事纷争,公益诉讼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第二,起诉主体的法定性、特殊性与广泛性。法定性是指公益诉讼的原告必须以获得法定授权的机关团体为前提,个人不能成为公益诉讼的原告;特殊性和广泛性,是指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限于遭受违法行为侵害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而在传统民事诉讼领域,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第三,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条件,可以针对那些给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造成潜在危害的不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主要解决了公益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但对于具体的程序设置、审理方式、救济手段、裁判效力等,还有待理论界的知识积累和实务部门的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