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只有原告需要借助法院的判决来改变既存的法律关系时,才有必要提起变更之诉;如果可以通过民法上的形成权以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则无须提起变更之诉。
在变更之诉中,原告一般是要求法院变更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如离婚诉讼、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变更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可依据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诉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消灭已成立的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