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管辖是从法院角度而言的,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而言的,指当两个以上的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尽管共同管辖的存在是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前提,但法律规定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实质乃在于把管辖选择权赋予当事人。因此,对于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有权从对自己有利的角度在数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进行选择,诉讼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应当依原告的选择而定;被选中的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所做的选择,不得将诉讼移送到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
对共同管辖的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取决于原告的选择,即原告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就由哪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共同管辖中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相关法院进行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报相关法院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