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公告的目的是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并催促其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
法院发出的受理申请公告应写明的内容有:(1)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2)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3)申报权利的期间;(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利害关系人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但最短不得少于60日。公告应张贴于人民法院公告栏,并在全国性的报纸或其他宣传媒介上刊登;人民法院所在地有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张贴于该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