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作出的,其判决的根据是法律上的推定,因而判决结论与事实真相可能完全相反。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其合法权益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基于此,法律必须为利害关系人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除权判决公告的规定。除权判决公告带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性质,使利害关系人在失去申报机会后,还有机会获知该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以便其行使另行起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关于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