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与通常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特别程序有如下特点:
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特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
3.审判组织特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由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特别程序中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能参加。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一般采取独任制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书、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提起上诉。
5.审理期限较短。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结案期限都较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论当事人的情况如何,一律免交案件受理费。
7.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如果出现了新情况,可以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原审法院依照特别程序查证属实后,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