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自行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抗诉提起再审不同,当事人和案外人基于诉权提起的仅仅是再审申请,并不必然导致再审的提起,因此,再审申请的提出也不会影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活动。只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再审申请符合法定事由,作出再审裁定,方才会进入再审审理阶段。因此,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专门对再审申请的审查程序作出了细致的规定。
(一)审查的主体
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二)审查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申请时,有三种审查方式:
1.径行裁定。这是指人民法院仅通过审查当事人或案外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就可以直接确定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这种简便的审查方式主要适用于明显不符合再审申请条件,例如超过再审申请时间、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的种类,因而可以直接驳回再审申请的情形。
2.调卷审查。这是指人民法院通过调取、查阅原审卷宗,再认定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调卷审查是司法实践中最主要的审查方式。
3.询问当事人。这是指人民法院在调阅卷宗的基础上,根据案情需要,可以通过采取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完成再审申请审查。但对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由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必须询问当事人。询问当事人既可以是单方询问,也可以是双方同时到场。
(三)审查的结果
1.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应当作出提起再审裁定,并指定再审的审理法院。
3.在审查过程中,如果申请人主动撤回再审申请,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予撤回再审申请,或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审查程序。
4.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生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审查:(1)申请再审人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声明放弃再审申请;(2)在给付之诉中,负有给付义务的被申请人死亡或者终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4)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以另案解决。
(四)审查中的竞合
审查中的竞合,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时,又出现了其他提起再审的因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以不同的方式处理:
1.与检察监督权的竞合。在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提出抗诉,由于抗诉必然启动再审审理,所以人民法院应终结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作出再审裁定。在再审审理时,应将申请再审人提出的具体再审请求纳入审理范围。
2.与诉权的竞合。在人民法院审查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期间,该案其他当事人也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将双方都列为申请再审人,对双方的再审申请一并审查。
(五)审查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在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完毕。如果有特殊情况无法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需要延长审查期的,须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