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因为公示催告案件只有申请人是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则处于不明状态,而且,引起公示催告程序开始的原因并非民事权益的直接争议。公示催告程序开始以后,也不允许有直接的民事争议存在,一旦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明确的争议时,人民法院即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可见,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于解决民事纠纷。公示催告程序在确认一定事实的基础上,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公示催告程序是特别程序,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5.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公示催告程序分为两个程序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这两个阶段既独立又存在密切的关系。公示催告阶段结束后并不必然进入除权判决阶段,需要有申请人提出除权判决的申请,才能进入这一阶段审理程序。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此外,当事人也不得对生效的除权判决或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生效裁定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