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一审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一经法院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有些裁定,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异议的权利,但这并不影响裁定的执行效力,比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裁定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应按裁定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由于裁定是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换句话说,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但是,有时裁定的内容涉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如诉讼保全的裁定,需要银行冻结当事人的存款,这时裁定就对其他单位和个人产生拘束力。裁定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有一定的相对性,法院通常应当根据裁定进行活动,如裁定将简易程序改为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就应当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就不能对案件继续审理。对于仅仅涉及指挥诉讼活动的裁定,法院可以根据一定情况作出,也可以根据一定情况撤销,如诉讼保全的裁定,法院既有权作出,也有权撤销。
个别裁定还具有执行力,法院有权依权利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只有具有给付内容或者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裁定,才具有执行力,如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