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执行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第二,执行根据必须具备给付内容;第三,执行必须以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依审判程序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并需予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适用执行程序予以执行。两者的区别表现为:审判程序是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执行程序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首先,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其次,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例如,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书,如果需要执行,也由人民法院适用执行程序进行执行。因此,执行程序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非审判程序的必然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