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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对财产的执行措施

2016-01-20 17:37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扣押、冻结、划拔、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资产的类型越来越多,也逐渐成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主要财产形态。民事诉讼法专门针对金融资产的执行措施作出了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社、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出协助要求,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但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范围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金融资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必须办理。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需费用。这里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个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及各种有价证券等。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需物品和费用,进行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以及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和医疗物品。此外,下列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1)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2)债务人所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物品;(3)享有合法有效的司法豁免权的财产;(4)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同时公民所在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查封、扣押财产,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交被执行人一份。对于不动产和有产权证照的特定动产,在查封、扣押时还应当在相关产权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仍拒绝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变现,并将说的价款交给债权人。在变现的方式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采取拍卖优先原则,交由专门的拍卖机构将财产变现。只有对于不适于拍卖的财产(例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等)或双方当事人均不同意进行拍卖的财产,才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例如金银等物品),人民法院应当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后,将收购价款转交债权人。

  对于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权益,应当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向有关部门、企业发出协助通知,禁止上述权益被转让,在债务人在规定期限仍未履行义务后,拍卖、变卖、强制转让相关权益。

  (四)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因持有人的过失造成该项财物或票证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可按被执行人的财物或票据的价值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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