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条件
1.具体要求: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注意:这里是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处理方式:不立案受理;立案受理。
不予受理是案件尚未受理时的处理;而驳回起诉是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3.起诉状内容《民诉》第121条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受理的常考案件
1.一事不再理问题
(1)正在或者已经实体审理过的案件,不得另行起诉。
(2)未经过实体审理的案件,可以另行起诉:
①对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②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案件,当事人依法再起诉的,应当受理。
(3)离婚、收养、生活费案件,可以再次起诉:
①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符合一定条件的。原告受限;被告不受限;六个月;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②增加或者减少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①法院应予受理。②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3. 离婚的特殊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告送达。
(三)撤诉
1.撤诉的主体
撤诉的主体是原告。撤诉的原告是指“诉”中的原告。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撤诉,但委托代理人撤诉必须要特别授权。
2.申请撤诉的考点
(1)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2)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视为撤诉的条件
(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
4.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
(四)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提起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①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审理阻碍
1.延期审理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诉讼中止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六)判决
1.判决与裁定的效力
(1)判决对社会,有效力。
(2)裁定对社会,通常没有效力。
2.判决的错误:
(1)笔误用裁定补正
(2)判决的实质错误: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判决有错误
①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②当事人不上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