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分类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考 > 复习指导 > 司法考试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 【民事诉讼法】【仲裁制度】 > 正文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二审程序

2016-01-27 17:25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一)上诉

  1.可以上诉的案件

  (1)判决:原则上都能上诉;但特别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所作判决不能上诉。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

  (3)调解书不能上诉。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范围

  (1)一审原告和被告可以上诉。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有被判决承担责任才有权上诉。

  (4)委托代理人上诉时必须获得特别授权。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列明:

  (1)通常的案件:

  ①提起上诉的人是上诉人,没有提起上诉是被上诉人。

  ②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2)必要共同诉讼:上诉的是上诉人,针对的是被上诉人,不涉及的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①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②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③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4.上诉期限

  (1)判决:15日;(2)裁定:10日。

  5.程序要求

  (1)只能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必须提交上诉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但后来没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

  (二)二审的审理

  1.二审审理范围:仅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二审审理方式

  (1)原则上,开庭审理。

  (2)不开庭审理: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民诉》第169条

  (三)二审的调解与和解

  1.二审中的调解

  处理方式 具体情形 法条依据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在审理二审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诉》第172条

  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意见》第182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意见》第183条

  (3)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意见》第185条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意见》第184条

  2. 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的:《意见》第191条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

  (2)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可以撤回上诉,此时一审判决生效。

  (四)二审的判决与裁定

  1.对判决的裁判 《民诉》第170条

  对判决的裁判: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依法改判: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③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

  (3)①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②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4)调解不成的,裁定发回重审:

  ①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②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

  ③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第二审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可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

  (5)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该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只能发回一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对裁定的裁定

  对裁定的裁定:

  (1)一律使用裁定 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

  (2)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3)以裁定方式撤销或者变更 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
每日获悉司考成功经验、考前考点预测、课程更新进度,帮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2023年法考辅导方案>>
分享到:
0
法考辅导优惠套餐
班次名称班次介绍优惠价
客观题精英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考题点评、冲刺特训四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邮寄2023年四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新大纲解读直播。
授课内容中涉及法考重点、难点、必考点等内容,帮您从多个维度上逐一破解法考困局!
¥1380购买
VIP协议班 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等直播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应试班。
该班次提供教务老师辅导,制定学习规划,同时赠送对应答疑积分,解答专业法律问题!
签订协议,万一不过关,遵照协议次年免费重读。
¥2980购买
科举社群班含入门导学、基础精讲、主观题重点强化、考题点评、冲刺特训五阶段录播课,所有高清课程配有同步字幕,还包含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客观题无忧直播班等直播特色课程。赠送五宝书籍资料。限量赠送主观题论述班。
科举社群班实行实名制专属小班教学,根据课程更新进度和报名时间等因素编入班级QQ群;同时还包括专业答疑、直播、督学等服务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学习效率,最终帮您稳妥的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学制两年,课程有效期至2024年主观题考试结束3日内关闭。
适合群体:
特别适合零基础、基础薄弱或在职考生,抱着必过心态参加法考的所有考生!
班次特色:
1.特色直播课:客观题无忧直播班、新大纲解读、三大诉讼法对比解读、易错易混考点解读、客观题应试技巧、主观题应试技巧。
2.科举社群班专属个性化学习方案,可以1对1帮助修订完善,让你不走弯路过法考。
3.组建实名制QQ小班教学群,班主任带班学习交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4.独角兽APP和官网专业答疑,享有优先答疑权,拥有更多答疑权限。
5.考前100天每周微信督学提醒,促进学习进度。
¥5800购买
上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简易程序
下一篇: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复习:再审程序
相关新闻
选报课程快速注册
更多>>

学员心声

听兰燕卓老师的课非常舒服~
学员dc14032538:史飚老师师德非常好,课讲得好,气质也好,听老师的课非常舒服。我虽然是非法本学生,但是能听得很懂。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ui14355565: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韩祥波老师的课一听就懂
学员af456565555:很喜欢韩祥波老师的课,让我这个不是科班法学出身的人一听就懂。我相信只要坚持,一定能有好成绩。
蔡辉老师,司法考试的泰斗级人物啊!
杨帆老师把枯燥晦涩的法理学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人听得津津有味,使考生做题的准确率迅速提高,杨老师对课程分
杨帆老师,我的最爱
杨帆老师的课程论证充分,特别细致,严谨认真,条分缕析,逻辑严谨,分析透彻,思维缜密,受益匪浅!
王斌老师是很用心地在讲课
学员dh14050516:赵真老师的课讲得条理清晰,听了他的课,在上大学期间纠结很长时间都不懂的知识点终于茅塞顿开,说明他
王斌老师的课很棒!
学员dw14032537:听了赵真老师的课程,受益良多,感觉建立了有序的知识体系。赵真老师的课很棒!
蔡辉老师讲课风趣~~
学员dh14020115:赵真老师讲课风趣,富于激情,语言有感染力,善于调节课堂气氛;方式别具一格,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方
蔡辉老师简直是神一样的老师
学员95546litp:蔡辉老师讲课风趣犀利,知识点前后呼应的很好,案例生动,民诉女神!
蔡辉老师的课程太赞了
学员awd123366:蔡辉老师讲课声音听着很舒服,知识点化繁为简,很生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支付方式 | 常见问题 | 人才招聘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2008-2023 北京随考通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证140069 京ICP备13042676号-5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969号


全国客服热线:400-6906-701 手机:15601237186 QQ:481261486 | 咨询时间:每天8:00-22:00(周六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建议邮箱:djsjianyi@163.com
在线咨询 课程咨询 网授咨询 面授咨询 图书咨询 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