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①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②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5)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2.债务人异议
(1)提出异议的方式:书面形式。
(2)异议的时间: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3)异议的内容:必须是实体上的拒绝。
(4)对异议的实质审查《民诉》第217条
①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②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
③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