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的方式与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原告起诉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起诉方式;二是口头起诉方式。
原告起诉的内容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当事人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将上述内容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手印。
(二)被告答辩的方式
在简易程序中,被告答辩的方式有两种:口头答辩与书面答辩。最高人民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到庭后,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开庭审理;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通知各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各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人签名或者捺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