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则应适用民事诉讼法涉外诉讼程序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具体内容为:
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30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国内民事诉讼中被告的答辩期为15日。
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而国内民事诉讼中,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二审中的答辩期为15日。
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