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仲裁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了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仲裁裁决虽具有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但可以由仲裁庭通过重新进行仲裁加以纠正的,则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法解释》规定了重新仲裁的适用范围,限于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中的两种情形:(1)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2)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可以依照仲裁法第61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人民法院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当在通知中说明要求重新仲裁的具体理由。
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可以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即发出通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对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既可以决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绝重新仲裁。仲裁庭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未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进而决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当事人对重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重新仲裁是法院认为仲裁裁决的瑕疵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仲裁的方式给予补救时,给予仲裁庭自我弥补程序缺陷,从而保持仲裁裁决效力的一种程序。对重新仲裁应当注意两点:第一,根据仲裁法有关规定的精神,重新仲裁无须另行组成仲裁庭,因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本身就是由当事人直接选定或委托指定的,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原仲裁庭重新仲裁,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给仲裁庭一个自我纠正错误的机会,从而有利于仲裁庭作出公正裁决。第二,对法院重新仲裁的通知,是否采纳,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既可以决定重新仲裁,也可以拒绝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进而决定是否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