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的回避是指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仲裁员退出仲裁案件审理的一项制度。
1.仲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我国仲裁法第34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2.回避的形式。根据法律的规定,仲裁员回避的形式包括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
(1)自行回避。自行回避即仲裁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定的回避事由,从而主动提出回避的请求。仲裁员的自行回避,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的自行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2)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应当回避的事由,有权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申请。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既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我国仲裁法第3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该仲裁员是否回避。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其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仲裁员回避的法律后果。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二)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
仲裁员因其他原因的更换主要是指仲裁员因有回避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情形,主要包括仲裁员死亡、生病、被除名以及拒绝履行职责等。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以外的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按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