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公民失踪,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启动审理程序。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之间存在身份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公民的债权人、合伙人等。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公民为失踪人。
2.被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已满2年。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去向不明,杳无音信,无法寻找。下落不明满2年,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并失去音讯之日起,连续计算已满2年。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公民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失踪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审理。对于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凡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