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规定》就调解中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第16条规定: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第17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的,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请求法院对未达成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人调解书。
第18条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后,请求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调解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19条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