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建立之前,我国赋予第三人类似的救济途径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案外人可以通过提起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从而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
案外人通过再审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共同之处,都是通过诉讼程序撤销已经生效的原审法律文书,保护权利人利益。其不同之处在于,启动再审的案外人范围要大于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必须是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即其具有以当事人身份参加原审的可能性,而申请再审的案外人只需要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民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