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1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再审的,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定: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审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一并审理,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
(2)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调解达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