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的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另一种是基层人民法院为巡回审判,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除此以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无须审判人员作深入的分析判断,就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无原则分歧。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是认定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外,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通过协商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2)发回重审的案件;(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允许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仍然从人民法院最初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