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关于指定管辖,应当重点掌握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以及应由哪个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受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应当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注意】对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指定管辖裁定作出前,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裁定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指定管辖的同时,一并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民诉司法解释》第41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