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公司解散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解散案件的保全:
《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
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