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调解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确认调解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效力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调解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效力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这条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申请确认调解效力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
2.在法定期间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效力的,应当自调解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
3.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调解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确认调解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调解案件由以下法院管辖:
1.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案件,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的派出法庭管辖。
2.委派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效力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对确认调解效力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确认调解效力申请书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2)确认身份关系的;(3)确认收养关系的;(4)确认婚姻关系的。
二、人民法院对确认调解案件的审理与裁定
(一)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调解案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理。审判员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对调解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二)裁定
1.作出确认有效的裁定。经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当事人达成的调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