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诉讼中的管辖须具备以下条件:
1.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不得管辖。
2.管辖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对二审案件当事人不得以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3.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管辖,将管辖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发生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应被视为具有独立性的条款:即使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管辖条款的效力亦不受影响。
4.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管辖法院。法律规定的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院是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这五个地点与合同或争议的财产具有较紧密的联系。
5.当事人必须做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须在中对管辖法院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明确则管辖无法依而确定。当事人在选择时只能选择上述五个法院中的一个,不得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