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警制度
A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B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 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注意所有股东的平等保护)
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还应当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 收购期限: 30—60日
(4)收购要约不可以撤销但经过批准并公告后可以变更
(5)终止上市及应当收购(强制收购)
终止上市交易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额达到该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的,该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不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中的股权分散度要求)
所谓应当收购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