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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商法复习: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

2014-06-07 11:09 来源:独角兽网校 点击:次 【字号:

  1、方式的名义与实际不符

  (1)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的代持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此只要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法院认可其效力。

  (2)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纠纷处理

  A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享有实际收益权。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应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B、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资不实的责任承担

  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

  2、股权转让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名义与实际不符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3、冒用他人名义的名义与实际不符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题精炼:

  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3-92)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BCD

  2.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3-93)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答案】AB

  3.2012年7月,李三买房缺钱,遂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将其名下的公司股权以42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等手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2012-3-94)

  A.李三的股权转让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B.李三与王二之间的股权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

  C.王二可以取得该股权

  D.就因股权转让所导致的李一投资权益损失,李一可以要求李三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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