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但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1.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30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4.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5.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6.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7.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