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董事会作出一项决议,如果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违反公司章程,该部分股东可以直接以股东名义起诉公司,请求法院撤销董事会的决议。
2.内保,股会决议;外保,章程决定,董会或股会决议。
3.有限公司依据实缴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4.董事会可以决定投资方案,进行日常投资事务管理。
5.有限公司股东会依据出资比例表决,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6.有限公司新股东增资入股需要股东会的特别多数决。
7.全资子公司即一人公司,系独立法人,名称与注册地可以依法自由决定,(特别注意:新公司法删除了:"一人公司注册资本最低10万、一次实缴到位"的规定),而且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我国没有规定一人股份公司。
8.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登记。
注销登记后企业丧失主体资格,而不是吊销。
企业改变经营范围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合并分立不需要清算即可注销。
9.股东认缴出资即可取得股东资格,承担有限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财产权(分红权、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一般需要实缴,约定除外。股东的责任即出资责任,一旦出资,没有责任。
10.控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基于合同相对性,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公司享有合同权利的,相对人也可以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12.增减资改章程、和分散改形式,有限公司须经代表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有限公司实行认缴制,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
有限公司增资,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增资,约定除外。
有限公司增资,公司董事长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13.股东无行为能力要求;非法人组织、外国人可以做股东;股东资格自动继承。
14.股东名册变更,生效要件;工商登记,对抗要件。
15.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工商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担责。
16.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但无权复制公司会计账簿。
17.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8.股份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但无权复制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9.持有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只有在公司出现"僵局"之时才有权请求解散公司。
20.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1.董高害公司,先找监事会。
22.董监高任职资格对经济犯罪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才有限制,对股东没有限制。
23.董事高管违法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帐户存储,并从事借贷,其所获收益应当归入公司。
24.法定公积金应当留存原注册资本的25%。
25.公司合并的,合并后的公司成绩合并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第三人可主张抵销。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在公司合并时,主张公司提供担保或偿债。
26.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须经股东会表决权的特别多数决。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可以分期缴足股款。股份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变更后的股份公司可以继续使用有限公司的字号。
27.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只能在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情形行使。
28.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投资计划、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任免经理等具体管理事务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
29.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其股权外转须有股东决定。
30.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1.强制执行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购权20天不行使的,视为放弃。
32.有限公司连续5年盈利而连续5年不分红的,异议股东享有退股权。
33.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股东对此有异议的,可主张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
34.国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设立一人公司。
35.职工股权激励,回购股份不超过已公开发行比例的5%;监事离职后至少要等半年才能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6.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发起人承担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人可以向公司主张权利;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发起人为个人利益,并且相对人是恶意的,由发起人承担责任。
37.股东非货币出资的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在出资时依法验资。在出资人完成依法验资程序后并依法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8.恶意垫资人为发起人垫资设立公司,发起人抽回出资返还给该垫资人又不能补足的,垫资人对该发起人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9.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