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是一个日常使用的概念,但海商法中的船舶具有特殊含义。我国海商法所称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
所谓“海船”,是指具有完全的海上航行能力并作为海船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
所谓“海上移动式装置”,是指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构造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用于海上石油开采的浮动平台等。
军事船、政府公务船由于其从事的活动性质特殊,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活动,因此被排除在海商法调整的船舶之外。
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由于其体积小、风险大,不宜被鼓励在海上航行,而且其遭遇的问题与一般大型海船所遭遇的问题多有不同,因此也被排除在海商法调整的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