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事法与民法(如何认识商法的地位)
观点:商法是私法,与民法同属私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法是私法的特别法而非民法的特别法。
理由:
(1) 从历史的角度看,商法的产生是独立于民法的;
(2) 从现实来看,商法与民法存在许多重大区别,
a、民法具有国别性,商法具有国际性;或者说民法是相互比较的,商法是逐步统一的;
b、民法具有稳定性,商法富有变动性;
c、民法是人法,是天赋人权理论的体现,商法主要是行为法,财产法;
d、民法注重公平,与道德紧密联系在一起,商法侧重效率,多技术性规范;
e、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主要调整商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而民法还包括人身关系;
f、民法基本上是私法,而商法有很多公法规范;
g、民法规范具有一元性,商法规范具有二维性,除任意性规范之外还有许多强制性规范;
h、商法的许多具体制度非传统的民法理论所能含盖。
(3)当然,不能把商法和民法截然分开,民法的许多理论是商法的基础,担着并不能抹煞商法的独立性。
2、商事法与经济法(略)
3、商法与劳动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