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2)特征: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商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商法规范较强的技术性和易变性;商法的公法性;商法的国际性。
(3)商法的原则:商主体法定原则(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公示法定);公平交易原则(地位平等、诚实信用);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交易简便、短期实效、交易定型化);鼓励交易原则(维护交易的有效性、对于有过错的交易行为最大可能的使其有效、通过其他原则如短期实效、意思自治等原则)
(4)商事法的特点(不必作论述题掌握,同时要能对企业交易的快速主义、商事交易的公示主义。要式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既成事实尊重主义作出解释)
(5)商事法的编纂原则
一是以商人为中心的主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德国为其代表;二是以商行为为中心的客观主义原则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以法国为代表;三是以商人和商行为共存的折衷主义作为立法基础构造商法典,日本是其典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