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权利能力(F7、12、13、合同F50)
公司作为法律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A.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为公司成立日期——注销登记:公司死亡之日。
B.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对外有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恶意除外。
C.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D.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2)公司行为能力
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A.公司的法人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就是公司的意思机关,该三会实施公司的意思表示。
B.公司的对外行为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来实施。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投资能力(F15、16)
(1)合伙企业法规定,公司可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但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公司担保能力(F16):
(1)外保:
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2)内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股东会担保决议的瑕疵不影响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4)一人公司与证券公司内保禁止。
(5)上市公司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经股东大会特别多数决。